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107 年 05 月 10 日)
第23條
土地所有權人自作成完成協商紀錄翌日起,應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 完成建築使用,並按月作成執行進度表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