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107 年 05 月 10 日)
第22條
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經審查小組決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與土 地所有權人就核定之改善計畫內容作成完成協商紀錄。

前項完成協商紀錄,得以行政契約、協議、切結書或其他方式為之。

土地所有權人未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建築使用,除第一項完成 協商紀錄另有約定外,視為屆期未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