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107 年 05 月 10 日)
第19條
前條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者,主管機關得解除閒置土地之列管,並 囑託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塗銷註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