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107 年 05 月 10 日)
第18條
主管機關公告之閒置土地完成建築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檢具證明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塗銷閒置土地註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