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107 年 05 月 10 日)
第17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公告之閒置土地,應編造清冊囑託土地所在地之土地登 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閒置土地註記登記。

前項清冊,應載明內容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地段、地號及面積。

三、公告之日期與文號。

四、囑託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