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107 年 05 月 10 日)
第14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所送之申請文件,由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其內容 有缺漏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補正。

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