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107 年 05 月 10 日)
第13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申請文件:

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二、開發工程進度說明文件:

(一)施工計畫書(圖)。

(二)工程進度表。

(三)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認可之工程進度證明等文件。

三、扣除或延展期間之事由、計算與說明及佐證文件。

四、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