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107 年 05 月 10 日)
第13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申請文件:
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二、開發工程進度說明文件:
(一)施工計畫書(圖)。
(二)工程進度表。
(三)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認可之工程進度證明等文件。
三、扣除或延展期間之事由、計算與說明及佐證文件。
四、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