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107 年 05 月 10 日)
第10條
依第八條規定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應經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