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 106 年 06 月 20 日)
第5條
線路遷移如因現場環境因素、無法繞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致原架空供電 線路須遷移為地下管線,其線路下地所需遷移工料費用與依原架空設置標 準遷移所需工料費用之差額,由發電業或輸配電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