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 106 年 06 月 20 日)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請求發電業或輸配電業依原設施標準免費遷 移供電線路:

一、原設有供電線路確實妨礙交通。

二、原設有供電線路確實妨礙農業機械操作或具公共利益之水利運用。

三、原設有供電線路與申請人之建築物或預成建築物間之間隔,不合本法 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之水平或垂直基本間隔。

四、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須利用土地,原設有供電線路在其用地內確實構 成妨礙致須遷移。

前項申請人與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另有契約者,依其契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