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或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 105 年 09 月 01 日)
第9條
我國個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其收益百分 之三十計算減除之,不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研究發展支出金額 百分之兩百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