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或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 105 年 09 月 01 日)
第6條
本辦法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不符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者,經 稅捐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條第一 項及企業併購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按交易常規予以調整,應以 調整後之收益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