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或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 105 年 09 月 01 日)
第5條
我國個人適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得減除之研究發展支出,以讓與或授權當年 度所發生與該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研究發展成本及必要費用為限。

公司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及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 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以依該辦法核定之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