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或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 105 年 09 月 01 日)
第2條
公司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規定及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擇一適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 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