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或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 105 年 09 月 01 日)
第11條
我國個人或公司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其研究發展支出 應以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發 生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