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105 年 08 月 08 日)
第7條
災害生活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每戶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 元,以五口為限。

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支領之救助金 應予繳回。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發給死亡救助金後,其失蹤 人仍生存,並經法院為撤銷其死亡之裁定確定者,亦同。

經核定應發給死亡救助及失蹤救助者,應於核發安遷救助時,於每戶人口 數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