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105 年 08 月 08 日)
第5條
災害生活救助查報,以村(里)為單位,於災害發生時,由村(里)長、 村(里)幹事,必要時會同警察派出所員警及相關單位,切實勘查發生之 時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傷亡人數及房屋損失數目, 鄉(鎮、市、區)公所應速報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前往督勘 及撥款辦理生活救助,有關生活救助報告迅即彙轉相關單位備查。

為勘災必要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受災戶配合勘災。但經通 知二次未配合者,不予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