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105 年 08 月 08 日)
第10條
災害生活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費 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衡酌財政情形,得發給本標準災害救助種類以外 之災害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