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28 日)
第3條
業者為符合本法、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 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 修正與執行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