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28 日)
第10條
業者為維護所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二、識別業務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人員。

三、依其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所屬人員接觸消費者個人資料之權 限,並定期檢視其適當性及必要性。

四、人員離職時,要求人員返還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載體,並刪除因執行業 務而持有之消費者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