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軟硬體設施,指為因應貿易自由化趨勢,由各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依規定函報行政院核定公共建設計畫,得運用公共建設經費購置 ,供產業共用於研發、檢驗、測試、試量產之程式、資料庫、系統、機器 設備、設施、廠房或工程等軟硬體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