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電價收費辦法  ( 106 年 08 月 02 日)
第3條
公用售電業對各級公私立學校用於教學之用電,其電價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按表燈非時間電價計費者:電價表第一段單價。

二、按表燈時間電價及電力電價計費者:

(一)公私立國中小學校: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

(二)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學(專):電價表之百分之九十七。

三、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但超出契約容量百分之五以 下部分,按一倍計收基本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