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  ( 101 年 09 月 19 日)
第7條
產品經審查符合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有關無障礙設計者,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二、公開表揚。

三、其他獎勵方式。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定為具有卓越貢獻者,得另頒發獎金或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