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
( 101 年 09 月 19 日)
第7條
產品經審查符合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有關無障礙設計者,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二、公開表揚。
三、其他獎勵方式。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定為具有卓越貢獻者,得另頒發獎金或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