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  ( 101 年 09 月 19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本辦法所定之獎勵業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 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