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 101 年 08 月 31 日)
第9條
第四條第二類產品之原產地認定、產品品質驗證之申請、發證、管理,依 工業局公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由其主管機關統籌辦理。

第四條第二類產品於通過工業局公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之驗證者, 得由本部委託該主管機關授與 MIT 微笑標章使用權,並依工業局公告採 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辦理展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