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 101 年 08 月 31 日)
第5條
第一類及第三類產品申請使用 MIT 微笑標章時,應符合臺灣製原產地認 定條件及產品品質驗證基準。

前項臺灣製原產地認定條件為依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二授權訂定之原產地證 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所定我國原產地認定規定,但工業局得依各別 產業特性公告增訂條件。

第一項產品品質驗證基準,包含臺灣製 MIT 微笑產品生產工廠品質管理 系統(以下簡稱工廠品管系統)驗證基準及各別產業之產品品質檢驗基準 。

前項工廠品管系統驗證基準,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設備管理。

二、原物料管理。

三、製程作業管理。

四、人員管理。

五、檢測作業管理。

六、顧客關係管理。

第三項之各別產業之產品品質檢驗基準,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安全性基準:符合國家或國際相關規範。

二、功能性基準:得視產品特性酌予訂定。

三、商品標示檢視:檢視是否符合商品標示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第三項之各別產業之產品品質檢驗基準,得採認依據國家標準、我國法規 規定或其他相關驗證制度規定之檢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