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 101 年 08 月 31 日)
第4條
得申請使用 MIT 微笑標章之產品以製造或加工之產品為限。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評估屬內需型、競爭力較弱、易受貿易自由化衝擊之產業所 生產,並經本部公告認定屬加強輔導型產業之產品。

二、第二類:經工業局公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驗證通過之產品。

三、第三類:指第一類、第二類產品以外之一般產品。

符合下列條件之國內特定產品驗證制度,得由國內特定產品驗證制度之主 管機關指定驗證機構,並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書面證明文件向工業局申請採 認為前項第二款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

一、產品符合本辦法之臺灣製產品原產地認定條件。

二、境內具驗證之受理申請、審查、核定、發證、追蹤管理及標章使用管 理等機制,且具一定公信力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

三、至少具備一項以上產品安全性品質檢驗基準。

四、產品驗證收費項目及金額具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