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 101 年 08 月 31 日)
第15條
經授權使用 MIT 微笑標章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標章使用 權之授與:

一、申請終止使用。

二、解散或歇業。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

四、第二類產品之業者遭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 驗證資格或其他原因而喪失其驗證資格。

五、違反第十一條規定不得轉讓或買賣 MIT 微笑標章使用權之規定。

六、取得 MIT 微笑標章之業者違反其他有關產品品質驗證基準相關規定 ,情節重大。

經授權使用 MIT 微笑標章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標章使用權之授與: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將 MIT 微笑標章用於未獲授權使用產品或作為他 用。

二、未依規定申請自行印製而自行印製。

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單位所進行之不定期現 場評核及產品抽驗。

四、拒絕現場查核。

五、經現場評核及產品抽驗,其產品不符合產品品質驗證基準。

第四條第二類經授權使用 MIT 微笑標章產品違反前項規定者,得依工業 局公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廢止標章使用權授與之業者,自廢止之 次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使用 MIT 微笑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