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100 年 07 月 26 日)
第8條
補助案件之補助比率,限制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十。但有政策性考量或超過補助經費上限之補助計畫,經本部或所屬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得超過開班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但對於原住 民、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之補助或因情況特殊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 者,不在此限。

三、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 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