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100 年 07 月 26 日)
第7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核通過計畫 相關之下列項目:

一、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無形資產之引進。

五、委託研究或驗證費。

六、差旅費。

前項之補助項目,得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增列或限 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