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100 年 07 月 26 日)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補助對象,應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符合下 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中華民國國民。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得包含外國人。

二、國內依法登記之法人或國內依法設立之大學校院。

補助對象如因產業發展而需有特別資格條件,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 刊登於政府公報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