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100 年 07 月 26 日)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對象,屬於創意發想事項者,應符合下列資 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對象,屬於創意發想事項以外者,應符合下 列資格條件: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補助對象如因產業發展而需有特別資格條件,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 刊登於政府公報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