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100 年 07 月 26 日)
第2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 、核定、查驗、撥付、成效追蹤或追回補助款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法人 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