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100 年 07 月 26 日)
第17條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未向其他機關提出補助申請。

四、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但個人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補助者,不在此限。

五、於一年內未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但於本法施行前發生之情事, 不在此限。

申請人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 實經發現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 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