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100 年 07 月 26 日)
第14條
受補助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 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繳交國庫。

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受補助人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 行成效,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 ,受補助人不得拒絕。

受補助人對於前項之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依約定時間向本部或所屬機 關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