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100 年 07 月 26 日)
第11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補助案件之申請、變更及異常狀況,應召開審查會 議,並得審查下列事項:
一、計畫可行性。
二、經費合理性。
三、執行之能力、經歷及實績。
四、對整體產業之影響。
五、其他本部或所屬機關規定之事項。
本部或所屬機關辦理補助案審查業務,得請申請人說明或派員實地評核; 必要時,得委請有關機關或機構協助進行財務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