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 100 年 07 月 19 日)
第9條
申請案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雙方應簽訂書面契約,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

二、利用報酬、付款條件及方式。

三、雙方之權利義務。

四、爭議處理。

五、其他保護文化創意資產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