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 100 年 07 月 19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指政府自行或委託管理之不動產以外其他 有形、無形之公有圖書、史料、典藏文物、影音資料或相關資產。

管理機關利用前項資產或透過相關計畫所研發創作、生產製造之產品及其 他相關權利,亦屬之。

前二項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如係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計畫所產出,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