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補償辦法  ( 100 年 04 月 28 日)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審查結果核發補償金,應事先將核發時間、地點及應備證 件,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未於通知期限內具領,經限期催告仍未領取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 該補償金提存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