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補償辦法  ( 100 年 04 月 28 日)
第6條
工廠受強制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處分,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償者,應檢 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工廠所隸屬事業主體之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三、適用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其最近三年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書;適用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其最近三年申報營 業稅之證明文件。

四、適用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者,會計師之簽證文件。

五、工廠之財產目錄。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申請人提送之文件,有缺漏或內容不符規定者,應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必要時,得經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不超過一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