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 105 年 05 月 13 日)
第9條
位於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且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 每日計達三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工廠,除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外 ,於核准設立、變更設立、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嗣 後增加產業類別、主要產品、廠房及建築物面積或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 熱能及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應檢附用水計畫書經中央水利 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審查同意文件」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