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 105 年 05 月 13 日)
第8條
位於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且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 每日未達三百立方公尺之工廠,除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外,於 核准設立、變更設立、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嗣後用 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增加至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應檢附用 水計畫書經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審查同意文件」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