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 105 年 05 月 13 日)
第6條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基本化學 材料製造業、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工廠,於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 主管機關應附加以下負擔:

(一)製造流程圖(含製程、原料、機器設備及產品)變更應向主管機關 申報。

(二)未經核准作為食品添加物使用之產品,不得販售予食品製造工廠作 為食品添加物使用;除附表所列產品外,應於外包裝明顯處標示「 禁止用於食品」或「禁止添加於食品」之字樣。

前項工廠如製造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之產品,於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 時,主管機關應另附加「在未經核准作為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使用之 前,不得販售予食品添加物工廠作為製造加工食品添加物之原料用」之負 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