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 105 年 05 月 13 日)
第4條
爆竹煙火工廠核准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應配合定期申報爆竹煙火原 料、半成品或成品之產製與使用數量及流向,並備齊申報之相關資料,且 不得提供未登記爆竹煙火製造工廠使用」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