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 105 年 05 月 13 日)
第3條
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工廠,於設立許可時,主管機關應同時附加下列各款 負擔:

一、燃燒塔中心點起算周圍六十公尺以內,不得設置用於儲存碳氫化合物 之設備。

二、處理或儲存閃火點攝氏七十度以下物質之製程設備,水平距離十五公 尺以內之架台與管架支(立)柱部分,應施作具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之防火被覆。

三、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不得低於每平方公分七公斤,且水源容量至 少須全部室外消防栓連續放水達六小時以上水量;如全部室外消防栓 數量超過四支時,以四支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