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 105 年 05 月 13 日)
第2條
以鐵礦為原料之高爐鋼鐵工廠,於設立許可時,主管機關應附加「高爐與 高爐間中心點距離至少保持一百四十公尺以上」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