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 105 年 05 月 13 日)
第11條
政府開發管理,並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產業園區,其所在工廠核准 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應配合產業園區開發管理機關為執行園區開發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而為之規劃或管制」之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