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 99 年 12 月 22 日)
第9條
前條申請補助之機關所檢附之文件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 得通知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申請機關得申請展延一次,展延 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