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 99 年 12 月 22 日)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內政部,規劃鄉村型小型園區或在地型小型園區(以 下簡稱小型園區)。

前項小型園區指土地面積規模一公頃以上未達十公頃,且位於鄉村聚落及 其周圍土地或既有聚落區域,供從事低污染之地方特色產業或低污染之中 小企業使用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