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 99 年 12 月 22 日)
第13條
受補助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終止補助:

一、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落後預期進度達百分之二十,且未申請計畫展延, 經查證屬實,受補助機關針對落後之事由,無法提出非可歸責於己方 之說明。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工程品質重大違失。

四、園區產業用地租售不如預期且情節重大。

五、無故取消招商優惠措施。

六、其他重大違法情事。

前項補助款如已撥付,應扣除已執行且符合原核定計畫內容之工作項目經 費,繳回剩餘款。